• 壹、目的
    ATT SHOW BOX以結合文化創意與流行娛樂精神,服務廣大愛好藝文與崇尚流行的朋友,提供多功能展演藝術空間之使用,特定本場館租借管理辦法。
  • 貳、場地使用規範
    申請單位舉辦之活動,內容應以音樂、表演藝術、演唱會、發表會、展覽為主,並符合文化、藝術、人文、娛樂與服務等宗旨,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亦不得對人身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演出或展覽之各項國內外作品應確定依法取得演出或展覽之授權。
  • 參、租借方式
    一、租借手續
      1. 申請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11:00至下午17:00止(國定假日除外)
      2. 申請地點:ATT SHOW BOX辦公室 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12號B2
    二、申請審核
      1. 檔期確認回覆
      2. 展演活動合乎使用規範
      3. 考量場地技術支援與安全
      4. 7個工作天內完成申請審核回覆申請單位
    三、簽約與繳付場地使用訂金及保證金
      1. 申請單位接獲資料核准通知後7個工作天內,辦理簽約與繳付場地使用簽約金,逾期將不給予保留場地。本館將另行安排後補者依序遞補。
      2. 簽約金計算方式:(為總收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3. 保證金計算方式:每日五萬元、活動結束驗收,雙方確認無任何索賠情事則無息返還。
      4. 申請單位應於簽約完成時,辦理繳交租金等相關事項,承租人未能按約定時日繳交租金逾期視同放棄承租,沒收場地使用訂金,並由候補者依序遞補繳費。
    四、付款方式
     
    1. 場地使用簽約金,於申請單位簽訂租賃合約同時繳交。
    2. 場地保證金,最晚於演出前七日繳交。
    3. 場地租金之付款方式如下:
      活動前二個月前需繳交總收費用之百分之五十,活動前一個月前需將餘款一次繳清。以上款項除簽約金可刷卡外,餘款均需以即期支票、現金或銀行匯款繳交。
    五、設備與技術需求之提出及技術協調會議
     
    1. 設備與技術需求之提出:
      (1) 本館可提供之場地設備及技術需求如「設備與技術需求表」,申請單位如欲使用應於演出前10個工作天向本館提出(包括座位圖),並應得本館之書面確認。申請單位如未依此約定提出,則本館無提供之義務。
      (2) 申請單位須自行配置前台及後台負責人員,負責管理前台及後台相關協調及執行事宜,並應於演出前10個工作天繳交技術相關資料予本館。
    2. 技術協調會議之召開:
      (1) 申請單位最遲應於使用場地前七個工作天,備齊演出需求及相關技術資料,親至【ATT SHOW BOX】本館召開技術協調會議,共同協商配合服務事宜。如因申請單位未召開本技術協調會議或未經會議確認執行事宜,而導致節目執行之瑕疵或受觀眾抱怨,直 接或間接影響本館聲譽,本館得視清況停止其租用。會議內容:
    I. 本館技術部門聯絡演出單位技術負責人員及本舞台、燈光、視聽人員召開技術會議。
    II. 本館技術部門整理提出使用場地時間表、工作預定進度表、舞台、燈光音響各項設計圖、工作圖、設備需求表、懸吊系統使用表、化妝室、設備表及其他特殊需求。
    III. 本館技術部門答覆演出單位各項技術需求。
    IV. 申請位必須提出參與演出之後台各項工作人員及演出者名單,經本館技術部門及前台經理確認,由前台辦理工作證核發。
  • 肆、場地租借時段與設備租用費率
    非時段內之租用按超時費率計價。
    時段費與超時費計價標準詳見「場地租金表」。
  • 伍、演出取消與內容變更
    、演出取消:
    1. 承租人取消使用必須於使用日前六個月前以書面提出申請。
    2. 2. 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以台北市政府宣布當日演出時間為停班、停課為準)、戰爭、元首國喪、場地法令禁止或限制、設備故障,因而導致節目之全部或主要部份確實無法如期演出者,申請單位得與本館重議檔期,如因此導致解約,相關已繳費用由本館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演出變更:
      二、 演出變更:如申請單位擬變更演出計劃,(包括:主要藝術家、節目型式、演出內容變更等),應於原租用場地使用日前六個月前以書面提出申請。凡申請變更經審核通過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前來辦理異動手續,並繳納異動費用新台幣伍仟元整。
    、活動因故需取消或改期:
    1. 應至遲於起租日起六個月前來文申請,已繳納之簽約金無息返還。
    2. 活動取消或延期,未於上項期限內來文申請,若該檔期也未由其他單位承租,則簽約金沒入。若由其他單位承租,則簽約金無息返還。
    3. 活動前三個月內取消或延期,承租人應給付總額20%之懲罰性違約金。
    4. 活動前兩個月內取消或延期,承租人應給付總額70%之懲罰性違約金。
    5. 活動前一個月內取消或改期,承租人應給付總額100%之懲罰性違約金。
    6. 以上承租人應給付之懲罰性違約金得由出租人逕自承租人已繳納之款項沒收之。
    四、承租方未依約定期限繳納應付款項,視為取消活動,出租方得逕依上揭約定處理。
    五、如因取消或改期後之票務或其他相關事宜,均應由承租方自行負責。如因此致出租方受有困擾或損害,承租方應妥善處理並負一切賠償之責。有關節目取消或變更後之票務及其他相關事宜應由申請單位負責。
  • 陸、使用限制
    一、 申請單位使用本場地不得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亦不得對人身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申請單位演出或展覽之各項作品(不論國內或國外)均應依法取得演出或展覽之授權。又如經本館同意有出售或贈送商品時,亦不得違反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法令之情形。
    申請單位使用本場地應嚴禁用火、水煙霧等影響公共安全之行為。
    申請單位使用本場地應嚴格遵守中華民國頒布之有關禁菸及禁用毒品等相關法令
     
    1. 1. 除應於所有文宣中載明此場地ATT SHOW BOX全面禁止吸菸、吸食毒品等,於活動場地設置明顯禁菸、 禁毒標示,且不得供應任何與吸菸有關之器物,活動當天除應加強派員執行勸阻吸煙、吸毒之情形,並應於活動前與活動進行中強化宣導,以達確實落實本場地全面禁止吸菸吸毒之目的。
    2. 倘本館發現活動現場有違反上揭情事並經證明者,本館有義務舉發通知檢警單位查證。上揭行為如致本館受有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罰款、場地設備損害及名譽形象之損害等),申請單位亦負責一切賠償與相關費用。
  • 柒、損害與賠償
    申請單位對於租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一切之器材、用具、裝置、機器與其他設備,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本館得評估損失情形要求申請單位負擔賠償責任。申請單位於場地佈置時,應先知會本廳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
    使用本館設備公物應愛惜維護並嚴守申請使用時間,未經本館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 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如因此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損 毀,申請單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申請單位於租期屆滿時,應歸還租用之場地及設備,並回復原狀。留置物概視同廢棄物。申請單位同意授權本廳任意處理,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保證金不足,由申請單位於七工作天內補足。
  • 捌、票務相關事項
    本館嚴格執行「一人一票」之入場規定。申請單位所舉辦之活動,無 論為公開或私人性質均應印製觀眾入場票券或識別證,並於辦妥租用手續後始得對外發售或發送票券。若遇票券印刷錯誤時,經發現後,申請單位應立刻於本館主動 公告,並派專員於演出現場處理票券相關事宜。如為贈票演出,申請單位應確保入場者均持票入場。
    申請單位應於公開演出日二週前提供每場至少十張票券供本館邀請相關人士觀摩,以共同推廣文創娛樂與表演藝術。(以雙方訂定合約票券數量為主)。
  • 玖、前台相關事項
    為維護觀眾權益,節目開演後未準時入場觀眾,由主辦單位決定開放入場時間。
    申請單位未經本館同意,不得在本館之任何區域販售、展示或免費提供觀眾物品、食物或飲料,如經本館同意展售之場地佈置與宣傳品放置以不破壞本館場地與美觀為原則。
    申請單位於演出當天,須派前台負責人處理前台相關事宜,直至演出結束,且須將佈置拆除,回復場館原狀。
  • 壹拾、技術相關事項
    一、 為確保公共安全及場地使用品質,每場演出及工作人數,不宜超過一百人。若必須超過此限,須接受本館技術部門之建議處理演出執行相關事宜。
    二、 未經許可,不得於租用場地內、外擅自安裝任何電器及外加電力。
    三、 本館全面禁止吸煙及嚼食檳榔,並有權將違反者請離本館。情節重大者,本館得終止申請單位場地使用,因而衍生之一切責任、損失與賠償,一律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
    四、 凡具危險性或妨礙通道暢通之物品,本館得隨時要求申請單位移出,否則本館將逕行移除,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申保證金內扣除;扣除後保證金不足者,由申請單位於七工作天內補足。
    五、 為前後台工作安全考量,租借期間之相關進出工作證件,應由申請單位自行製作,並於使用場地日七個工作天前連同演出暨工作人員清冊乙份及樣張乙份送交本館加蓋戳印,否則視同無效。
    六、 非經本館同意不得進入燈光與音響控制室,或操作本廳任何設備與器材。情節重大者,本館得終止申請單位場地使用,因而衍生之一切責任、損失與賠償,一律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
    七、 本館周邊區域及舞台區,非經本館同意禁止進行繪景或位何製景工程,屢勸不聽者,本館得終止申請單位之場地使用。
    八、 非經本館同意,申請單位不得於前台區域尚未開放時進入活動。
  • 壹拾壹、錄音、錄影與攝影
    一、 申請單位如欲於演出當中從事錄音、錄影、攝影工作,應先照會本館。如有因此發生違反第三人著作權之行為時,申請單位應自負一切責任。若因而導致本館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申請單位亦負責一切賠償與相關費用。
    二、 演出中之錄音、錄影與攝影等器材之架設與行為,必須事先於演出技 術協調會議中提出,與本館人員共同會勘,禁止在走道上架設器材並依本館值班舞監建議保留適當之座位,且備妥工作席位之票券,避免妨礙觀眾權益及走道安全, 現場工作人員應著深色服裝,並保持儀容整齊;否則本館有權中止其行為,或留置相關器材設備直到演出結束。申請單位所有之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 之權益者應自行負責。
  • 壹拾貳、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單位演出、展覽舉辦活動之各項稅捐及申報等各項程序(包括但不限票務稅捐、娛樂稅捐…等),均應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二、 申請單位使用本場地若活動有進行側錄、拍照,申請單位需提供15秒及相關照片予本館得作為場地宣傳仲用,且本館得於活動時進行側錄、拍照作為本館場地宣傳使用。
    三、 租約期間,申請單位應提供客服專線電話,以處理個項展覽演出等活動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場地使用、票務或消費者諮詢、爭議等相關問題)。如申請單位未妥善處理各項事宜,造成本館困擾者,本館有權利要求申請單位處理所有對本館造成有形及無形之傷害及賠償。
    四、 為方便應並配合本館場地出租業務接洽事宜,租約期間本館得帶客戶至申請單位租用範圍看場地,申請單位應予配合,但本館之帶看行為不得影響申請單位之演出。
  • 壹拾參、設備與技術需求表
    坪數 約500坪(7F-485坪、8F-115坪)
    最大座位數 1,100人
    空間高度 9M(最高點)
    場內吧檯區 7/8F
    VIP座位區 8F 空間
    場內吧檯 8F-(寬5.5M * 高1M * 深1.5M))
    梳化休息室 備有設備完善之獨立空間 (附浴廁*4間)
    燈光懸吊系統
    燈光 有 詳見Show Box硬體設備表
    音響 詳見Show Box硬體設備表
    音響舞台 有,詳見Show Box硬體設備表 寬12M * 深6.7M * 高1.2M (僅提供舞台板)
    升降貨梯 5號貨梯(尺寸:寬1.8M*高2.3M*深2.2M)           承載量:2000公斤
    本辦法於民國103年2月20日經本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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